《舟山市城市容貌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 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招牌、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建筑工地、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舟山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中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招牌、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建筑工地、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4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当符合本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 经信、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文广旅体、城市管理、电力、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术语
第四章 建(构)筑物
第七章 广告招牌、条幅
第八章 城市照明
第九章 城市水域
第十一章 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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