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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近期,晋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2017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向厦门某铝窗有限公司承包晋江市世茂紫帽山某门窗及百叶工程(铝合金门窗安装)项目,招用工人进行施工,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共拖欠被害人张某、吴某等14名工人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5.5万元,后逃匿并更改电话号码,致使工人无法联系。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告人陈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上述员工劳动报酬,其仍未支付,后陈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抓获。同年5月3日被执行逮捕。事后,厦门某铝窗有限公司代被告人陈某放上述拖欠的工人劳动报酬,后收到被告人陈某属退还的人民币5.5万元。
晋江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与厦门某铝窗有限公司签署承包上述“低密度门窗及百叶工程(铝合金门窗安装)项目”的《安装工程承揽合同》。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包工人员聘请工人做工,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本案包工人员陈某,以逃匿、换手机号等行为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甚至在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指令书后,仍然拒不支付工人报酬,陈某的行为已然触犯法律,理所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陈某不仅要支付本应支付5.5万元工资,还面临5个月拘役刑罚,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今年来,晋江法院在“攻坚执行难”的大背景下,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执行案件的刑事打击力度,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11件,判刑11人,共计为360名工人追回工资215.18万元,其中刑罚最长为一年三个月。该院11起案件中,每一个故意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被告人,最终都支付相应工资欠款,并获刑领罚,所以在此奉劝用人单位和用工人员,还是以诚为本,遵纪守法,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文:尤燕玲 廖文斌
排版编辑:张凯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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