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让人看不懂的莒县华亨公司解散之诉纠纷-担保公司倒闭政府

小智 0 2025-04-24

文 / 陈正明 雷炳青

公司发生了什么,是否符合解散条件?公司解散到底是保护了谁的正当权益?

一审判决“依据”

今年4月,原告山东华亨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亨科技公司)将山东莒县华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县华亨公司)、第三人纪××诉为被告,案由是请求判决解散莒县华亨公司。

据资料显示,山东华亨科技公司、纪××为莒县华亨公司的两股东,山东华亨科技公司占股51%,纪××占股49%。莒县华亨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纪××(以下简称:纪总经理)。

今年8月29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22)鲁1122民初1999号解散莒县华亨公司的一审判决,认为莒县华亨公司已经“经营管理陷入僵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具备解散的条件。

庭审中,原告山东华亨科技公司主张的事实理由是股东不和、未修改章程、未能召开股东会和参与公司决策、纪××更改账户和更换税控盘、利益受损等,原告还表示双方之间发生了多起诉讼纠纷(但未具体述明该多起诉讼纠纷的来龙去脉及实质关系),双方不和。

被告莒县华亨公司当庭陈述,公司自成立至今七八年来,一直在正常合规运营,效益稳步增长,业绩有目共睹,根本不存在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或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现象和事实。原告自身存在严重过错,避与公司接触,其所列的曾引起的几起诉讼纠纷与本案无涉,所诉的事实与理由根本不成立也根本不存在,原告利用其身份影.响力属不良的滥 诉行为。公司不符合公司法应当具备解散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一审中进行股东间股权转让调解,但未成。

“获取”股权之后

那么,他们三者之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3年,原在北京做新能源公司的纪总经理应招商引资来到日照,入驻日照市高新区,先后在山东开发建设了3大地面工程,并与其他公司牵手合作,取得瞩目成绩。2015年4月,纪总应莒县政.府邀请投资成立了莒县华亨公司,在莒县的碁山镇开发建设30兆瓦大型光 伏项目为其335户百姓担负扶持任务,合约20年。该项目被县、市列为2015年重点工业大项目。2015年,纪总经理又成立了山东华亨科技公司。纪总均为这两家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一切都在如期正常进行。

也就是在2015年9月,纪总经理计划在日照市“大象”商务楼购买办公区办公,而“大象”的开发商正是日照山海天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天城建公司)的法人代表相总经理。相总得悉纪总在此开发建设,便提出要与纪总公司合作,因为相总公司这几年已受房地产市场萧条而深陷低谷,希望与纪总公司合作以帮其扭转不景气局面转型,走出困境。纪总听后没有答应,因为两方公司的原本经营业务不仅不同,而且合作方对此新能.源行业一无经验;二是自己上马的项目时间紧迫,任务重大,容不得因外行人加入而万一出现意外闪失。

为了进入合作,相总表明自己是日照市什么代表、日照某行股东和董事,由其具体负责融资事宜,可以拿到优惠的项目贷款,减少融资成本。无巧不成书——在购买大象国际写字楼的过程中,双方得知各自的家属原为大学同班同学。基于信任,纪总由此放弃了原本对合作一直持有的谨慎态度。

纪总拿出旗下最优质的莒县华亨公司项目与其合作。相总提出要提高其占股比例,便于其下步融资工作,也表示纪总对相总融资工作的支持。纪总没多想,同意将莒县华亨公司51%的股权转给相总的山海天城建公司。

相总方后又提出,一要将纪总名下的49%股权暂时也变更到山海天城建公司名下,纪总仍为莒县华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总答应保证在公司并网发电后5日内归还该49%的股权;二要出资包装纪总旗下公司山东华亨科技公司,希望将该公司100%的股权也转让至山海天城建公司做融资使用。纪总经理明确告知该公司只是公司旗下的管理公司,目前没有装资产进去,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认缴。相总方对此表示没关系。

面对合作方三四个月来的不停游说,忙于项目建设期的纪总还是松了口。2016年2月19日,双方签署了《莒县华亨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山东华亨科技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付款备忘录》,2月24日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全部手续,相总方修改了山东华亨科技公司章程,并将注册资本金由初始设立时认缴的1000万元增至1亿元。

“就这样,公司股权从明面上出现了上述的变故。”莒县华亨公司法人代表纪总回想起当时对方要求合作时的情景说,“现在想来,原来这都是计。”

“多起纠纷”真相

一审中,原告罗列的这多起诉讼纠纷不得不引起注目。其实,一审未予全面评判,“多起纠纷”的真实原因及过程却被熟视无睹。

关于山东华亨科技公司1000万元注册资本实缴一事纠纷。上述股权转让手续刚办完当日,相总方以公司股权转让信息还未在工商网站显示,融资紧迫,时间不能等为由,派财务总监王某合找到纪总,称银行需要山东华亨科技公司的验资报告,需要借用原股东纪总的个人账户,为公司进行1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实缴,并称山海天城建公司所有账户上仅有900万元,希望纪总借给其100万元凑足1000万元完成实缴。纪总听后便予配合,告知了账户,山海天城建公司打入900万元。次日上午,纪总加上自己的100万元共计1000万元,转入已在相总控制下的山东华亨科技公司账户,完成了实缴工作。

但谁知,2017年11月山海天城建公司随即将纪总告上了法庭,将这1000万元注册金分成两笔,状告纪总600万元不当得利和400万元民间借贷!此案经过一二审公正审理,最后揭穿了西洋镜,认定原告山海天城建公司的诉求无事实依据,诉请于法无据,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关于公司公章、证照及公司49%股权之诉。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后莒县华亨公司仍由纪总及其团队建设管理,全权负责企业的运营管理、制定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2016年下半年,相总方以办理税务、融资手续等为由,先后将莒县华亨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纪总法人章等要走。但等事后,纪总多次口头和书面催要均无果,而且相总方也不再按照约定如期归还纪总49%的股权。纪总不得不通过诉讼,在生效判决的执行下,得回了该属于自己的股权。另外,纪总意外地发现,相总方利用拿到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及纪总法人章,偷偷地为其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担保贷款了2.4亿元!其中6000万元的担保贷款竟是在49%的股权已执行回纪总名下、工商信息网上将此已公示了27天后发生的!如果不将该2.4亿元担保贷款迅速搞清楚,这将给莒县华亨公司埋下一个天 大的雷。为此纪总向银行、银监部门反映情况,2.4亿元担保贷款才被解除收回。

为了保障公司的公章、证照及法人章等不再被继续恶 意使用,公司法人代表纪总经报工商行管部门后按照程序规定,将已被人霸占而无法追回的原公司公章证照等依法登报挂失作废后申请获得了补办,同时将依法更换公司印章的事,以公证送达的方式将《告知书》及时告知了相总方。

2018年7月,相总方却去报案称莒县华亨公司法人代表纪总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北京五位刑法、刑诉法专家对此论证表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制作虚假的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纪××重新刻制公章的行为并不属于无权刻制虚假公司印章的“伪造”行为。本案中纪××之所以重新刻制公司印章,正是为了制止他人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权力不宜介入公司内部纠纷将其作犯罪处理。此事最终以省检院最后作出的绝对不起诉决定而尘埃落定。

还有关于一审提到的变更账户、更改税控盘一事。这是因为相总方拒不交回莒县华亨公司账簿和拒绝配合市供电公司开具发票,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的纪总及莒县华亨公司有权变更账户和税控盘,以使公司的运营和重大扶持工作正常进行。且从公司发展至今的实际效能来看,证明这是正确的。

这就是一审罗列的所谓涉及多起诉讼甚及刑事之诉的实情背景。纵观这纠纷之貌均为相总方个体的因无理的“小九九经”不能登入大雅之堂而收尾,且无关莒县华亨公司、股东实际原则上的大事决策。对方的不良行为应当受到社会和司法评判,但一审并没有,反而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守约方正当权益保护

莒县华亨公司、纪总表示,原告之诉目的是想要保障其股东权利不受损,如果真如原告方所称其利益“受损”的话,应当通过正常方式或诉讼厘清事实以获得权益,但原告对此从没有与公司主张过该谓权益行为,何况莒县华亨公司或纪总经理并没有存在侵占或损害了原告所谓权益的事实。

莒县华亨公司的业务区别于一般的商事主体,公司运行规模由其投资而定,收益价格均按照上级批复规定予以固定,正常运营后几乎不需要股东再对公司有过多的决策。原告所称的参与的决策权,在莒县华亨公司并非是重要因素,参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决策,也不会对股东权利产生实质性的损害。原告诉讼中罗列的“多起纠纷”矛盾,并不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由于相总方自身的上述原因而其避与公司接触,过错方在原告。原告既以保障其股东权益不受损而诉,那么于一审法庭调解中在被告方同意出巨资接受其股权利益的情况下,原告又坚称不转让其股权,这又怎么成为原告和一审“两股东间矛盾不可调和、公司内部存在严重人合性障碍”的认定呢?原告方的目的实质又是什么?岂不是其“九九经”目的未达到而用其特殊身份和关系不计后果的一举毁 掉公司吗!

本案事实证明,莒县华亨公司自成立迄今七八年间其团队在纪总经理一如继往的领导下从未曾出现过任何运管失误,不但运营正常、纳税正常,而且百姓大众受益,社会效应态势屡显稳步增长。截止本诉前,莒县华亨公司已为莒县贡献扶持资金9709038.96元,实现税收30702940.81元,后续扶持期内仍有3000多万元扶持款待付和实现1.1亿余元税收缴纳。

本案所谓股东之间的纠纷矛盾,并不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被告称,一审认定和原告诉称的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损害其权益的说词,与莒县华亨公司这几年来一直在稳步发展的事实和取得的业绩完全不符。最 高法及国内大量的示范判例对可持续健康运营公司的内部股东矛盾问题均采取正常股权转让等形式予以解决,而非一纸判令予简单粗暴一“解”了事。如果机械、武断的作判解散公司,不但会造成股东纪总、莒县华亨公司的正当权利即也是本案的守约方权益受到重大损害,而且社会扶 持效益等更遭具破坏,不利于保护各相关方尤其是社会的权益,反之则是对股东、民众利益及社会效应的极大保护。

但一审根本没有综合评议公司实际运营状态及公司解散后更是无法保障股东及各相关方利益的实际情形。国能新能(2014)477号明确规定:光 伏电站不能将政 府备案文件和相关权益转让。但蹊跷的是,本案在一审判决之前,莒县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后却称公司解散后原分配至莒县华亨公司的可再生能源补 贴指标和扶 持指 标可以平移至其他第三方经营主体。应该说,无论从公司经营业务管理技能,还是对新能 源项目运营精髓的掌握与了解,本案纪总经理及其团队远胜于原告,更能继续有效保证公司的发展运营和不间断地为社会服务,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但莒县缘何欲放弃现有的经营企业而大费周章的掘劲于“废而复立”之举呢?莫非已有被其复立的后者?对于这一有违政 策规定的误导定调,背后之因实在令人惊异和深思!

“相总方进入公司合作其是负责融资业务,我们按他所说给了他上述公司的相关股权以便其做好工作,却没想到其搞起了今日之解散公司诉讼。”莒县华亨公司的设立发起人纪总经理感慨地说,“自进入美丽的山东日照以来,我与团队一直致力于公司和地方的项目建设与经济发展,肩上任务重,责任大,一刻也不曾怠慢过,我们致力于将新能 源项目与日 照发展事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作为企业人,应诚实守信,精诚团结,共同发展,服务社会,这才是应有的职责和修为。一项重大项目的投建运营和存续发展,不尽需要健全公平良好的法治环境,更需要当地政府领导对政策的正确实施与引导,有光明磊落的胸襟和社会责任的担当。届届有换任,政 策应连续,招商绝不应成为短视的‘招 伤’。我们相信,山东日照各级领导会高度重视莒县华亨公司的顺利健康发展。司法审判同样担负着对不当行为的否定与评判和对守约方合法权益的正当维护与支持。”

审判的事实依据、原则和法则在哪?日前,莒县华亨公司已提起了上诉。后事如何,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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