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麟易法:责任公司股东增资扩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对合资子公司增资需要母公司的股东会通过吗

Nancy 0 2025-04-24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资本金的活动。

李律师认为,增资扩股有利于企业增强经济实力,用新增资本投资必要的项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增资扩股也有利于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但同时,企业也应高度重视增资扩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增资扩股的常见方式

1.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166条和168条之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 补公司亏损)。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在股东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不分配利润,直接将利润转增注册资 本。

2.原有股东增加出资。《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公司 新增资本时,应明确股份数额和价格。

3.新股东投资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可以邀请原股东以外的人出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股份时可以发行新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新股东出资时, 原有股东需作出放弃优先认购的声明。

二、法律风险分析

1.增资扩股未召开股东会导致决议撤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作出增资扩股的决议,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增资扩股侵犯原股东优先认购权被认定无效。《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由此可知,对于有 限责任公司,若采取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方式,若未征得原有股东的同意,新股东认购的股权协议可能因侵犯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

3.国有企业未履行规定程序导致增资无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增资,除企业原股东增资等 法定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外,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国有企业增资还需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否则,增资协议会被认定无效或未生效。

三、风险防控建议

1.完善增资相应程序。根据《公司法》规定,增资扩股决议需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增资完成后,需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2.保障原股东优先认购权。《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保障公司原有股东的知情权和优先认购权。

3.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不具有优先认购权。《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71 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处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性质不同。增资扩股,引入新的投资者 ,往往是为了公司的发展,若赋予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享有优先权将阻碍公司的发展,因此不能在股东转让股权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就推定公司 在增资扩股时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也享有优先认购权。

4.国有企业增资扩股需履行相应手续。国有企业增资扩股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基本情况;目前的股权结构;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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