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五、股东瑕疵出资-公司出资形式变更

Tom 0 2025-04-24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构成瑕疵出资。通常,瑕疵出资指股东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按期出资、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存在瑕疵。

股东瑕疵出资可分为时间迟延、金额不足、财产权利未转移、出资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和虚假出资等情形。

1.出资时间迟延,指股东已经足额出资,但出资时间迟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

2.出资不足,是指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足或者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高估财产价值。

3.财产权利未转移,通常指股东以所有权转移须变更登记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未将出资财产变更登记在公司名下。

4.以存在权利负担的财产出资,指股东以抵押给他人的财产出资,未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5.出资形式瑕疵,是指股东以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以违反该规定的财产出资,便构成出资形式瑕疵。

6.虚假出资,指股东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或者通过伪造出资文件表示已经出资。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专家库专家、特邀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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