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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00年10月18日上午9时50分,广西
河池市
南丹县大厂镇鸿图选矿厂尾矿库发生重大垮坝事故,共造成28人死亡,56人受伤,70间房屋不同程度毁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40万元。
一、事故单位概况
鸿图选矿厂尾矿库位于南丹县大厂镇铜坑酸水湾上游600m处,选矿厂规模200吨/天,选矿厂下方为尾矿库,是山谷型上游式尾矿库,库容约 27400立方米,建于1998年7月,1999年6月投入使用。按照《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经贸委[2000]第20号令),该尾矿库应属于五等级别。
鸿图选矿厂尾矿库下游初期坝是不透水砌石坝,坝顶宽4m,地上部分高2.2m,地下部分为4m左右。上游后期坝是用人工集中放矿子坝的冲积法筑坝,后期坝总高9m,坝面水平长度约25.5m,子坝捻高为0.5-0.8m,并按当地习惯做法每层围堆放0.1m茅草,0.4-0.7m尾矿砂。尾矿属粒径较细的砂质量重尾亚粘型尾砂,平均粒径0.7-0.4mm左右。事故前坝高和库容已接近最终闭库数值。事故前连续几天降雨,库内水位上升至坝顶,溢流沟出口处出现流出“黑水”的异常现象,库内尾砂已出渗漏现象。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0年10月18日上午9时50分,尾矿库后期坝中部底层首先垮塌,随后整个后期堆积坝全面垮塌。共冲出水和尾砂14300立方米,其中水2700立方米,尾砂11600立方米,库内留存尾矿13100立方米。尾砂和库内积水直从坝首正前方的山坡反弹回来后,再沿坝侧20米宽的山谷向下游冲去,一直冲到离坝首约700米处。其中绝大部分尾矿砂则留在坝首下方的30米范围内。尾矿坝下的34间外来民工工棚和36间基建队的房屋被冲垮,事故发生后,华锡集团铜坑矿和大厂公安分局、大厂镇和南丹县组成的500多人抢险队伍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大营救,事故最终造成28人死亡,56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基础坝不透水,在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形成一个抗剪能力极低的滑动面。又由于尾矿库长期人为蓄水过多,干滩长度不够,致使坝内尾砂含水饱和、坝面沼泽化,坝体始终处于浸泡状态而得不到固结。最终因承受不住巨大压力而沿基础坝与后期堆积坝之间的滑动面垮塌。
事故的间接原因:(1)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把关不严。尾矿库的选址没有进行安全认证,也没有进行正规设计,而由环保部门进行筑坝指导;基础坝建成后未经安全验收即投入使用。
(2)企业急功近利,降低安全投入,超量排放尾砂,人为使库内蓄水增多。由于尾矿库库容小,服务年限短,与选矿处理量严重不配套,造成坝体升高过快,尾砂固结时间缩短。为了达到环保排放要求,库内冒险高位贮水,仅留干滩长度4米。
(3)业主、从业人员和政府部门监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差,仅凭经验办事。
(4)政府行为混乱,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对选厂没有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审查,缺乏规划,盲目建设。
四、事故责任追究
唐毓盛,作为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的南丹县人民政府县长,是全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但其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没有认真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没能采取措施解决大厂矿区矿业秩序、规划及外来人口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纠正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问题,造成重大事故发生,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杨永溪,南丹县安委会主任、副县长,分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对尾矿库存在的重大隐患失察,造成重大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此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分管环保等工作的副县长韦学光,受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的还有:南丹县环境保护局局长陈志酬、南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魏学军;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的还有:南丹县环保局副局长黄奕铨,南丹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龙永立,南丹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劳动局局长莫玉军,南丹县劳动局副局长、大厂镇劳动分局局长莫军魁,大厂镇人大主席团副主席韦锦国;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的有:唐毓飞、韦以玉、韦金生;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有胡遵利、谢宝忠。同时,将鸿图选矿厂法人代表姚肇奎、鸿图选矿厂厂长何绍旭、副厂长龙茂金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